为了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构建高效完善的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问题查处机制,确保国家惠农资金安全,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在本地行政区域内查处农业机械经销企业,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投档、补贴产品信息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产品经营、参与补贴申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以申领补贴的行为。
一、补贴申请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自愿申请参与制度。农机产销企业和农机补贴产品购置者,其生产经营和购置的补贴产品需要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由生产经营者和购置者自愿提出申请。其产品生产企业负责该补贴产品的投档、信息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等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负责。
销售的农机产品,申请享受补贴政策的,由其产品生产企业向省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农业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列入补贴产品范围,享受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购置补贴产品,申请享受补贴政策的,由其购置者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购置补贴。
对列入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该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申请补贴产品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安全等方面产品标准生产其补贴机具;应当在该补贴产品的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其出厂编号,应当具有唯一性。对其补贴申请材料和购置或销售的产品真实性负责。
二、农机产销企业义务
1、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产销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正确宣传补贴政策;
(二)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
(三)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
(四)对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
(五)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财政部门;
(六)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七)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
(八)按照规定进行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工作;
(九)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2、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产销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
(三)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
(四)不供应不符合规定的补贴产品。
3、严禁农机产销企业,在其生产、经营中有下列情形:
(一)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
(二)以此补贴产品,冒充他补贴产品;
(三)生产、经营的补贴产品标志或标识,与其产品真实情况不符合;
(四)采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等非法手段骗取、套取补贴资金。
4、严禁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申请、产品归档和经营销售等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报送虚假补贴产品投档材料和信息;
(二)向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录入上传虚假补贴产品信息;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
(四)生产、经营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
(五)未主动报告所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退(换)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三、违规处理
农机化、财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对出现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如农机产销企业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上报市级、省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查处程序
农机化、财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机关转办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规行为线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启动查处工作。
(一)受理登记。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或转办。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不在本辖区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上报省级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
(三)约谈告知。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产销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听取意见。涉事产销企业及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公布。
(五)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应对相关调查材料等留存备查。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
农机化、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政策实施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靖宇县农业和畜牧业局
2017年7月25日 |